商标异议 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即请求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程序。
1、必要性
①、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②、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取决于识别主体的主观判断;
③、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④、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有强有弱,有可能混淆商标之间的差别,误认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⑤、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⑥、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所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2、所需文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申请理由书、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3、程序
程序为:申请→受理→答辩→审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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