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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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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局、分局受理和初审


(一)申请人应于4月1日—4月30日,向所在地区(市)县工商局(分局)提交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申请。各局、分局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按照《成都市******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申报******商标适用商品和服务,应以适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为限,不得笼统涵盖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正在转让的商标,核准转让证明未下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权利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四)各局、分局在初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辖区工商所意见,各局、分局分管负责人应在《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申请表》******意见一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及署名,并加盖各局、分局公章。
(五)各局、分局应于5月15日前通过金信网完成向市局商标分局报件,和书式申报材料及《成都市******商标申报基本情况表》(电子版)的报送,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市局审核


(一)审核书式材料。市局商标分局收到市著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需要说明或补正的,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查询信用记录及征询意见。将市著申报名单抄送给市局执法局、注册分局、外资处、消保处、广告处、市场处、信网处、信用中心等相关处室,查询对申请人的监管及信用情况,同时征询市级有关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意见。对有重大处罚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申请人不予认定(“重大处罚”是指近三年受到2万元以上罚款或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实地考察。市局商标分局对通过前期审查的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各局、分局予以配合。实地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局、分局现场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文书。各局、分局要及时跟踪,并在考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商标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将不予认定。
(四)商标分局专题会研究。实地考察组负责人签署考察意见后提交市局商标分局专题审核会集体研究,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五)领导小组审核。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考察结论进行讨论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并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下单位系领导小组成员:市局执法局、注册分局、外资处、商标分局、广告处、市场处、消保处、信网处、法规处、信用中心。
(六)局长办公会审议。市局商标分局汇总形成《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局长办公会材料》,报送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以上工作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家评审


将申请人的书式材料,按专家专业分送成都市******商标认定(复核)评审专家进行审核。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签署意见。
市局商标分局应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市著认定***终专家组评审意见。


、认定公告


市局商标分局制发成都市工商局认定文件,并在相关媒体对成都市******商标认定情况进行公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一)市局商标分局负责制作并发放《成都市******商标证书》和牌匾。
(二)市局商标分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录抄告市局认定(复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未通过认定(复核)的,由各局、分局到市局商标分局领取《不予认定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并送达申请人。
(四)予以认定(复核)的申报材料按认定有效期存档保存,期满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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